网友 业主 提问:
小区二次供水改造,物业公司经过业委会调整物业费是否合理?
业主,您好!
很高兴您登陆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网,并关注物业管理问题。下面就您反映的问题,向您介绍我市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介绍
2003年我市出台了津价房地[2003]394号《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规定第三条中规定: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对于高层住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由基本服务费和梯泵费(能源费)两部分构成的。
关于非住宅的物业收费标准,目前尚无标准,各物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会在合同中约订。一般非住宅的物业收费标准要高于住宅,因为由于非住宅的使用性质(出入人员较多)决定了电梯等设备设施的使用频率高于住宅业主,在公共秩序的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都是有别于住宅业主的。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确定问题
1、基本服务费的确定
按照《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会与物业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且可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在政府指导收费标准价格(中准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2、梯泵费(能源费)的确定
首先,由物业公司对所涉及的梯泵费(能源费)进行实际测算(电梯及二次供水的日常维修养护、定期保养、电费、人工成本、管理费等)。
其次,测算后告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与物业企业协商议定。
三、在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业主会将协商好的物业费(基本服务费、梯泵费)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