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的一天清晨,枫丹丽舍护卫班马立宏巡查到某楼2单元时,忽然发现101室的防盗门上插着一串钥匙。这一定是业主一时疏忽,开门后忘记把钥匙取下来了,楼上还有好几家正在装修,万一被进进出出的人拿走……想到这里,小马走过去按响了101室的门铃。
轻轻按了几遍,都没有动静。小马有点急了,最后按的一下时间稍长了一点。这一次铃响还没有响完,就听到里面有一个人大声问到:谁啊,大清早,干什么?业主有些发脾气了,但还是打开了门。小马简单说明情况后,把那一串钥匙双手递给业主。或许业主还没有摆脱被惊扰的不快,不冷不热地说个谢谢就回房里去了。想一想,小马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第二天巡楼的时候,小马又与这位正在家门口锻炼身体的业主期而遇。您早,先生!小马想打个招呼就离开。这位业主却快速走了过来。塞给小马一百元钱,还说昨天还没有醒过神来,没有好好谢谢你,不好意思,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别嫌少,以后帮我多盯着点。小马把钱硬塞回去,说声关注和保障您的安全,是我们应该做的,就转身跑开了。
点评:
人们都说办了好事,终有好报,但办了好事后一时受到怠慢甚至误解,在现实中也是经常有的。这时,我们要多想这是自己应当做的,没有必要去计较人家怎样,心态就不会失衡了。
二、装修篇
1、私装水床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案情介绍:
王某系北京铁建公司的一位公务员,他购买的是小区多层住宅二楼203,他按自己的意思买了一张水床,并请安装公司人员为其进行安装,在未经物业公司装修部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完毕。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道的结构,且水床水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
管理处对此事很不满,再三向王某协调处理,王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人权力,至于供水不足问题,他要求管理处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管理处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危及他人生活用水,违反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民事行为。
法院判决:
1、王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天内拆除水床,将室内管道恢复原状。
2、物业公司在调解事时中做出的一切有效行为费用由王某承担。
3、王某对物业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装修中能否改变上、下水管道的问题。
<1>王某为小区业主,就该遵守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应遵守小区的各项规章,王某装修改造管道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私自请人安装,违反了物业装修的规定擅自改造上、下水管道,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条例理应拆除水床。
<2>王某只顾自己,不兼顾高层住户用水问题,破坏了邻里关系的相互作用,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各方要在生产生活、合理公平的原则下,才能处理给水系统"。
<3>物业公司在协调此事中,王某一拖再拖,使物业公司的工作难度增加,只得为五、六层住户提供二次加压措施,由此产生费用只能作为一项特殊费用,无法列入公摊,法院最后裁决当事人王某承担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