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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首推“调解制” 七种纠纷可在社区调解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3/6/9 10:22:34  点击:1874

维修资金使用、选聘解聘物业、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七类纠纷可调解解决
  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7月11日讯 近年来,停车位、水、电、供暖、共用部分违法占有等物业纠纷,因缺乏专人调解和疏导,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造成百姓民怨众多。对此,经过调研研究,今日哈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哈市正式推行物业服务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后在哈市各街道办、社区、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新房验收、房屋租赁、违法搭建等规定范围内的七类物业服务纠纷。本月下旬,哈市街道、社区将成立首批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实现目标:
  小事不出社区 大事不出街道
  为提高物业服务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哈市规定,将首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
  意见规定,社区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房产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服务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调解。
  而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
  受理范围:
  维修资金使用等七类纠纷要调解解决
  意见中规定了哈市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范围,其中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
  其中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环节关于验收、交付、收费等问题的纠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履行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约定的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事项引发的纠纷;旧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其他适合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昭通弘彩物业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些成功案例改进我们物业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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