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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来水二次加压等供应费用的矛盾问题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8/23 9:47:22  点击:796

    在城市化发展不断加快的今天,一些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凸显,出现矛盾激化的现象,其中小区物业在正常收取水电费之外分摊损耗、二次加压设备电费等供应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小区甚至因为该问题引起物业公司停止运行二次加压设备或停止收取水费造成停水,引发业主上访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城市发展较早、配套设施较完善、相关政策执行较好的地区不多见,但在县级城市,由于发展起步晚,政策出台和落实滞后,且执行困难较多等种种原因,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经过长期潜伏酝酿,激化爆发是一种必然结果。

    一、问题成因

    多数这种情况是由于实际供应关系与政策不一致,小区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没有按政策直收到户,专业经营单位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二次加压、损耗等供应费用,物业公司将费用分摊给业主造成的。这方面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小区内管网、二次加压设备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

    现行政策中,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应按照最终到户价格执行,最终到户价格是向用户收取的最终价格,管线损耗、二次加压等供应运行费用包含在最终到户价格中。水费在物业收费项目中的定义是“代收费”,即受委托代专业经营单位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第八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九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九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水电价格为终端价格,其中已包含中间供应费用,不论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还是物业公司都不应再负担上述费用。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小区自建成交付以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专业经营单位没有与业主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而是一种“专业经营单位销售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销售给业主”的模式,由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然后向专业经营单位缴纳。

    二、问题成因分析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认识原因,供水单位认为“最终用户”就是签订《供水合同》的对方,即小区开发商或物业企业,且在小区交房入住后仍然按照原合同执行,即使新签订合同也以物业企业,而不是以自来水实际使用者业主个体作为合同签订对象,且合同义务到小区总表,不管小区内二次加压、管网维护、管网损耗、抄表收费等成本;二是历史原因,在开发建设时,小区内配套施工多为开发商自己进行,由于不是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的配套施工,在配套设施设备上与专业经营单位的技术要求有出入,接收后还要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因此工程交付后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三是政策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相继启动了城市供水改造工程,如济南、泰安以及临沂等地市,准备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县一级城市因改造方式、资金等等问题困扰,出台相关政策并真正付诸实施的很少,且很多小区没有依照政策规定按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小区改造移交特别是涉及共有设施设备产权移交处理等事项没有责任主体。

    从政策上来看,专业经营单位以不是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的配套施工为由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做法,和以未改造移交为由不承担损耗和二次加压设备运行费用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设区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明确了不是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不论《条例》、《规定》实施前后,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都应适用相关条款。而《<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释义》中关于第九条的解释:“条例已实施近5年,如果再以没有移交为理由继续收取二次加压设备运行费,不仅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利于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方观点后,《办法》最终明确,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关于对第十九条的解释:“特殊情况下,例如:没有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但必须做到四点:一是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委托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二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承担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结合前文关于二次加压设备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承担问题的条款,可以看出在条件未达到暂不能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情况下,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在承担损耗和二次加压设备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前提下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收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同于一般企业,其承担的专业服务具有社会公用事业性质,同时有很强的行业垄断特点,向广大用户提供稳定的专业服务产品是其合同责任,更是其法定责任,停止向其最终用户服务的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都有相关专门法规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权因物业公司拒绝委托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因此,《山东省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临沂市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都规定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三、管理现状

    依据前面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终端政策很明确,但在执行时却因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样导致难以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很多小区没有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现在执行的实际是一种“二级销售”模式,在硬性执行不允许分摊费用的政策时,会产生以下情况:一是物业公司不愿再代收费用,而专业经营单位以供水合同义务只到小区总表的理由不接收小区供水设施,对小区要求移交设施设备的要求不予理睬,甚至物业公司不交费用就给小区停水;二是物业公司因不愿承担相关费用而停止二次加压设备运行或不再收取费用,造成供应中断影响业主生活。

    (二)专业经营单位一般都是与物业公司签有供水合同或协议,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物业公司负责向小区内业主收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物价部门只能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此类事项,只能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将费用分摊给业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甚至连治标效果都不好。

    (三)专业经营单位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一户一表”改造事项不是物价部门管辖范围,而小区收费方面的矛盾问题又不断汇集到物价部门,这边的问题暂时解决了,那边的问题又冒出来,按下葫芦起了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矛盾不断积压。

    四、对策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单独某一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需要从更高的角度来重视这项工作。

    (一)建议由县级政府牵头,制定相关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改造方案,以专业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管理部门协助,专业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方式,逐步落实“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如暂无法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则制定过渡方案,可考虑借鉴省、市和其他地区方式,捋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成本承担关系,避免费用分摊给业主造成矛盾。

    自来水供应费用问题看似不起眼,但这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该问题涉及面广且成因错综复杂,不是某一部门或几个部门能够解决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只会掩盖矛盾的积累加深,处置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真正拿出办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癣疥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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