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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是“万能”的管家,别什么事都找物业!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3/24 16:58:56  点击:446

家里灯泡坏了,找物业;停水停电了,找物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还找物业……在一些居民眼中,只要是出现问题就要求物业解决。记者采访发现,被“万能”了的物业公司,在不断增长的“增值服务”面前,处境比较尴尬。

  

职能被误读啥事都得管

  

“物业不就是为业主服务的吗?怎么打个过墙眼这么简单的事也要钱呢?”前不久,家住观山湖区世纪城的陈先生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称由于自家移装有线电视,需要打一个过墙眼,但在得知需要付服务费时,陈先生却表示出极不认同的情绪。“以前像打过墙眼这种活,我们都是找物业公司来解决的,从来也没收过钱。我们是小区的业主,我认为只要是小区里的事,物业都应该管。”陈先生说。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青山小区,小区一组团物业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业主向物业提出要求,物业公司基本上总是义务服务的,为的就是和业主搞好关系。但原则上,小区公共区域以外的服务,属于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需要收取一定的劳工费用。但是由于物业长期的义务服务,业主也就形成习惯,有什么事都找物业,而且觉得这种义务服务是理所应当的。

 

记者在对贵阳各个小区的随机采访中发现,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大多数业主表示“大概知道,但具体不清楚”有的业主甚至认为“只要是小区里的事,都归物业公司管”。大到小区内道路破损、电梯维护、房屋漏雨、停车管理,小到家里更换灯泡,在不少业主眼中,这些都应该被归为物业服务的职责范畴,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服务要求。而一旦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达到业主自行制定的服务标准,就可能引起业主的不满情绪,甚至影响物业管理费的收缴。

  

物业执法权没有也得有

  

据了解,在贵阳一些社区内私搭乱盖的现象极其严重,有业主曾笑称:“我们买的不是房子,是宅基地。”出现问题后,很多业主找到物业反映这类情况,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位于云岩区小关的一住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说:“出现业主私搭乱建的情况后,物业公司曾多次派人到现场勘查,并上报到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也曾多次下令整改,但是相关业主迟迟未见动静,并且这种情况在小区里愈演愈烈,近乎疯狂了。”但是面对这种状况,物业公司也是十分无奈:“业主的这种不满情绪我们也能理解,但是物业公司只能监督、制止、上报,并没有执法的权力。”

 

对于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的解释,大部分业主并不认同,他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就理应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着想,对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行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及时制止,否则就是物业公司不作为的表现。

 

小区业主私搭乱盖、私家车在小区里被划伤……这些该不该物业负责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业主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负责。

  

公共区域和增值服务 概念要分清 

  

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贵阳市物管协会负责人介绍说,物业公司的职责和权力其实很小,是业主们把它放大了。在物业办去年接到的投诉案件中,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分析起来有大部分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还包括一些职能部门负责的问题。业主认为理应由物业公司解决的问题,物业公司却表示,无论从财力还是职责上来看,对此都无能为力。这是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举步维艰的一个原因。

 

据介绍,人力成本不断增长,物业公司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还要面对业主日益增长的对于服务提升的要求。老物业公司成本上升,但矛盾积累造成物业费收缴率的下降,入不敷出导致最后不得不撤出,也是无可奈何。

 

“想要解除部分业主对于物业职责的误读,首先要弄明白‘公共区域’和‘增值服务’这两个概念。”该负责人说,以换灯泡为例,如果灯泡位于小区广场、楼道等公共区域,这个灯泡的维修就要由物业公司全权处理。但如果灯泡位于居民家里,小区居民再请物业帮忙更换,就属于特约服务,物业就应当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了。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常见误区 


误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

误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


误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误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的运营商


这些错误的观念,让许多业主在遇到任何住房相关问题时,都把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认为物业是唯一责任方,更有甚者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这让物业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此小编将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进行了责任归类,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馈解决。


有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简单理解就是:社区监控,保安巡逻,访客登记等等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只要这些物业都正常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物业是没有责任的。


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事情时,可以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物业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而不是一味去责怪物业、为难物业。

有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像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其实是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


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

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其中缘由,避免后续再有相关误会产生。

有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希望业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寻求物业帮忙协调解决,但心中一定要清楚,这些并不是物业权责之内的事情。

有些是业主您自己的事

 

另外,业主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当然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要清楚这些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不包括业主家中部分。

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

说了这么多,到底是物业公司要做的事情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此外,大家也应该清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

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因此也希望大家在遇到个别业主要求物业承担服务合同之外的事情时,一定要制止他们,因为他们在变相侵占大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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