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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我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3/25 9:36:25  点击:521
普法小课堂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还有哪些情况,业主有拒交物业费的权利?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师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例如:设施老化、卫生差、乱停车等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您可以拒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合同中未约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不到位不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承担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如果物业合同中有约定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形,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总结以下情形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四)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不交纳违规收费部分;

(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七)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对于您描述的问题,建议业主委员会积极与物业交流,业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不可取费解答


律师您好,请问律师,遗产弃权书该怎么写?被放弃的遗产会被如何处理?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要放弃继承,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时间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二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三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放弃继承权采用书面形式的,只要手写清楚放弃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时间、签名等主要内容即可。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放弃继承的行为生效后,被放弃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按照继承顺序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因我媳妇多次出轨,儿子决定与她离婚,女方却说要走法律程序,要分房产,这套婚房是02年我们老夫妻俩出全额购买的,房产证上是儿子和我老公的名字。06年儿子结婚,女方在房子上没出过一分钱,也不存在还货款。四年前我丈夫去世,儿子经过公证,房产证上就剩下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子是我们花了一生的心血买下的,由于女方多次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女方是过错方,理应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来分房产?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她能分得房产吗?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您丈夫去世,房产中您丈夫的份额作为遗产,在他没有订立遗嘱说明他的房产只给您的儿子的情况下,那您儿子取得的继承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如果女方的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您儿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您好,请问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已经死亡,请问这张代书遗嘱还有效吗?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果订立代书遗嘱时没有使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见证人死亡不影响代书遗嘱的效力,代书遗嘱仍然有效。


律师您好,我在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仍然通过银行扣款。在向保险公司多次提出后,他们口头说会退还欠款,但却一直不见不退还。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以保险公司盗窃我钱财的名义报警?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目前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合同,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之后仍然通过银行扣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扣的款项,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提供已经解除保险合同,以及解除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在扣款的证据。


律师您好,我的儿子和儿媳现在已经离婚,孩子被判给了我儿子。但我儿子现在没有安定的工作,无法给孩子较好的环境和生活,我们两位老人觉得这样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所以现在想把监护权变更为我(奶奶),请问这么做是否可以?需要孩子母亲同意签字吗?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许竹月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您儿子目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孩子的母亲与其共同分担监护责任。

您孙子的监护人有两位,即您孙子的父母。只有孩子的父母都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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