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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知识(第七期)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9/9 16:20:56  点击:492

业主家的玻璃破了坠落下来,伤及了他人,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承担及时养护、维修的法定责任。业主家的玻璃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破了坠落下来,伤及了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因涉案部位为业主专有部分,因此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02

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辨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义务和职责怎么办?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04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修前应履行什么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0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的禁止性的行为有哪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不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封闭阳台或者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行为;

(十)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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