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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8/19 17:04:57  点击:415
原由 

随着小区入住业主/住户增加,小区内遛狗的业主也越来越多,景弘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到多起关于不文明养犬的投诉:有些养犬业主不牵狗绳,散遛散放,小区内楼道里花园里到处是狗屎、狗尿,乱咬狂叫,追咬行人等……影响、妨碍、侵权、损害其他业主的生活。


为了维护小区安全、整洁、良好;营造舒适、和谐、温馨的居家生活环境,好多养犬业主,物业公司已经多次口头、甚至送达过文明养狗的通知,都得不到养狗主人的重视。


相关法律法规

养犬相关法律法规:请养犬人加以关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温馨提示


景弘物业管理处特倡导养犬业主做到以下几点

一、请自觉到相关部门办理正规合法养犬手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链,由成年人牵领,以免对他人(特别是老人、孕妇、儿童)造成惊扰,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



三、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以免惊吓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在电梯内大小便。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案情介绍

案例一8岁女童小区内捡树叶被狗咬 


2017210日,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向市第一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状。为了给女儿诗诗(化名)追索医疗费,李先生一年多来辗转派出所、区信访办,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激光费用等共计9348.3元。
李先生说,20151018日下午,诗诗在小区楼下路边捡树叶时,被潘某的狗咬伤左脸及左嘴角。诗诗被送院就诊手术后共缝了8针。“由于咬伤严重,医生说以后孩子会留下疤痕。”李先生支付了医疗费,并找到物业公司和潘某进行三方调解,但无果。
李先生又到附近的派出所备案。“当时双方都去录口供备案,同时也进行了调解并录音,但调解依然没有成功。”李先生说,三个月后,诗诗伤口已经愈合,但脸上有明显疤痕。期间,李先生一直要求物业同潘某协商解决,但是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解决。
2016118日。李先生又找火炬开发区信访办,但潘某不承认这件事。今年2月,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6000元赔偿了结纠纷。 

案例二工程师到小区更换公共设备被狗扑倒从5米高处摔伤

  

今年328日,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先生和杜女士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刘先生是珠海市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工程师,20141210日中午,刘先生到某小区更换监控室到4栋单元的对讲机线。他途经小区某栋102房旁公用平台时,一只大黄狗突然从平台里冲出,将站在5米高平台上的刘先生扑到楼下。刘先生受伤后多次入院治疗。2016525日,他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去年6月底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近19万元。杜女士则认为,刘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她的狗扑倒刘先生,即便是她的狗扑倒的,刘先生本人也有过错,她只应承担20%的责任。


市第一法院认为,杜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平台饲养犬只,没有尽到必要且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造成刘先生在作业时受到惊吓受伤。同时,刘先生在高度约五米的平台上作业,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杜女士应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刘先生自负50%的责任。经计算,刘先生的损失合计176745.63元。近日,杜女士一审被判令赔偿88372.82元,加上25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87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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