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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住,物业费能否打折?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12/17 16:53:05  点击:513
12月14日上午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法官刘旭做客周二之约直播室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


房子没住,物业费可否打折?

在周二之约直播室网友提出的这些问题
法官刘旭也进行了解答

问:我是小区物业管家,管理的楼栋中有还没装修的毛坯房,向业主催收物业费时,有业主提出房子是空置的,物业费要打折,请问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确实有“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同时期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但2018年修订、2019年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将该规定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问:听说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合同就可以不交物业费,我印象里自己也没有签,请问到底是不是真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或业委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然对业主有效,业主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问:我住的是高层小区,小区有物业公司,我是一楼的业主,平时不用电梯,也不用小区的娱乐设施,我享受的物业服务少,为什么要和高层业主交一样多的物业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现在城市小区以多层、高层建筑为主,业主享有的房屋产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就会涉及这两部分,只要物业服务公司依法依约提供服务,业主就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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