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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限制业主封闭阳台吗?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12/17 16:56:02  点击:503

在一些新建小区

物业公司出于对小区楼宇

外立面统一、美观的考虑

往往会通过《管理规约》《装修协议》等形式

限制业主封闭阳台

那么

物业这样做对吗?

物业是否有权限制业主封闭阳台?



封闭阳台有什么优势及弊端?


封闭阳台的优势:


1、安全。封阳台后,房屋又多了一层保护,在社会治安达不到夜不闭户水平时,多一层保护,就给犯罪分子设置了一道障碍,能够起到防范的作用。


2、卫生。阳台封闭后,多了一层阻挡灰尘的窗户,有利于阻挡风沙、灰尘、雨水的侵袭,室内的卫生状况优于未封阳台的房间。


3、开阔了设计思路。阳台封闭后,同室内空间可以通过拆除门连窗后连为一体,有利于在设计时统筹考虑,特别是在不规则房间的设计中,应采取封阳台的形式,对不规则空间进行总体的设计!


4、扩大使用范围。在居住条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封闭后的阳台可以作为写字读书、物品储存、健身锻炼的空间,也可作为居住的空间。比未封阳台时利用的形式更为多样,增加了居室的使用面积。

 

封闭阳台的弊端:


1、影响紫外线照入室内。阳台应是人们直接承受阳光的场所,人们在阳台上可以进行日光浴,晾晒衣物等;通过阳光照射,可以增加人体内的维生素D,有利于骨骼的正常发育和健康,防止婴幼儿患软骨病。阳光里的紫外线,能将衣物、被褥里面的各种细菌、病毒(例如流行性感冒病毒、肺炎球菌、痢疾杆菌、破伤风杆菌等)杀死。如果用窗户将阳台包封起来,将影响紫外线照入室内。据研究,一层清洁的窗玻璃,就可将60-65%的紫外线反射和吸收。


包封阳台后,阳台和居室两层窗玻璃,将会阻挡大部分紫外线进入室内。此外,阳台包封的窗玻璃外边不易擦拭,沾满灰尘的窗玻璃就会遮挡住更多的阳光和紫外线,妨碍了居室的日照和灭菌消毒。所以包封阳台,实际上丧失了阳台的使用功能和设置的意义。


2、会造成室内通风不畅,房间里的污浊空气(包括人呼吸产生的二氧化碳、烹调产生的油烟、吸烟产生的烟雾等),空气中的细菌、病毒以及室内的飘尘等,均不易排出,也不易进入室内,结果室内会有种种异味,长时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不仅会头昏、脑胀,还容易使人体的抵抗力下降,易患呼吸道传染病或其他疾病。


3、阳台使用功能受到限制。楼房之所以设阳台,是为了让居住在楼房中的人有室外活动的场所,增加与大自然接触的机会,避免长期居住在楼房中,因寂寞而产生心理上的障碍。如果将阳台封闭起来,成为放置物品的贮藏室,阳台的使用功能也就消失了。


4、容易发生危险、意外。很多家庭还不了解,阳台与房屋本身结构受力不同。目前大多数阳台均采用悬臂结构(外挑式),设计时未考虑其他特殊荷载的影响,承载能力有限。如果将阳台封闭后,当贮藏室或居室使用,放置重物,使负荷超过承受标准,很容易发生危险、意外。


5、阳台绿化是城市立体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咫尺阳台,可养花、种草,美化自己和住宅区的环境,工前饭后观赏一番,赏心悦目,对于休息和心理产生有益的影响。如果封闭阳台,会使城市的立体绿化大为逊色。所以,现代城市居民要有城市环境意识,对阳台以不封闭为好。

 

封闭阳台惹出的官司


朱女士是南通天安花园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入住之前她并没有想过要安装封闭阳台。“房檐过窄,一下雨阳台就有积水。另外,我的房子靠着马路,噪音大、灰尘多,对我的生活质量影响不小。”朱女士说,为了美观起见她特意安装了无框阳台。


然而即使是无框阳台,也让她和物业的矛盾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物业拿出了朱女士在领取钥匙时签订的《天安花园物业管理公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改变立面”。而且,在朱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也写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朱女士承认自己在合同上签过字,但是她也有想不通的地方:“房子是我买的,我在自己家阳台上安装,怎么就不行了呢?”


“你作为业主对阳台有支配权,但不代表你有任意使用的权利,阳台从设计到交付,都是不封闭的,这符合国家规范和阳台的功能,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方面解释说,“阳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晾晒等,你要求阳台具有‘安全、防尘、防噪音’的功能,是对使用阳台权利的扩大。”


在物业看来,白纸黑字的合同,还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名,这还有什么好说的?由于朱女士拒绝拆掉阳台,物业以违约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将阳台恢复原状、确认《补充协议》条款的合法有效。


三个要点判决物业败诉


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均判决物业败诉。在三个判决要点上,法院将道理说得非常透彻。


要点一: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


朱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朱女士享有专有所有权。《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封闭阳台本是业主行使“物权”范围内的行为,而物业公司以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要点二: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


朱女士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性要求。她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要点三:物权高于“整体美观”


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这与将阳台封闭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然而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利益博弈让业主能装封闭阳台


资深法官认为,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加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审判结果对于权利保护、社会效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这起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小区和社会等各方利益的一场博弈。


朱女士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不能限制朱女士封闭阳台。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服务合同不应进行约定


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本案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对封闭阳台的装修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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