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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常见的问题以及怎么处理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3/28 14:30:27  点击:1538
1、住户装修房屋时,是否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押金? 关于装修管理的问题,综合有关文件有以下几个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管理;住户装修时,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住户装修时,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挪动各种管线;住户装修时,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为了保证住户按照规定装修,不破坏承重结构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户收取装修押金,装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验收,没有问题的,装修押金应及时退还。 2、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有哪些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地;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乱倒垃圾、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房屋质量出问题,业主应该找谁? 房屋在竣工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物业进行维修。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由于业主是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建设单位是物业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4、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5、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指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6、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缴纳?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业主。 7、谁来分担住宅楼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 住宅楼内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是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该系统属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能源费范畴,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并由受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大多采取分摊原则解决楼内公共照明电费问题。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 8、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建设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9、小区内自行车丢失,物业管理公司该赔吗? 不赔。小区内丢自行车有两种情况:小区内有存车棚的,如自行车在存车棚内丢失,直接由看车棚的人负责;在小区内其他地方丢失由业主负责,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财产保管关系。 10、暖气不热,谁来负责? 根据《巴彦淖尔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退还相应比例的热费,但必须由热用户申请现场测温,并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正常供热运行中,如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经供热单位现场测温确定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或系统问题的,由供热方处理并承担责任或退还相应比例的热费;属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结构或安装问题的,由热用户或建设单位解决并承担责任。 11、太阳能漏水,由谁负责? 由业主负责,因为太阳能是业主个人的财产,所以太阳能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12、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但要注意的是,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合同后,业主方不能擅自终止合同,不能单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目前在小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和业主随便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都是不正常的。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旦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提供服务。不过物业公司一旦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业主也不能背信弃义撕毁合同。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合格,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还要说明,要不要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可以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达意志。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可以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绝物业服务,更不能以自己不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因为,业主的物业是相互关联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兼顾。 13、不交物业费损害了谁的利益? 对于这个问题,来自物业管理比较统一的说法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由于没有足够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各项服务预算中显得捉襟见肘,从而使所有的业主被降低服务标准,甚至取消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发生以后,物业管理公司能采取的应对手段非常有限。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也无权将欠费者逐出小区,也不愿意选择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各项服务中就可能偷工减料,把这份损失分摊转嫁到所有业主身上,直接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将成为导致整体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降低的主要原因。 由于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存在一定的认识不清,对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信任,对于这种欠费行为,大部分业主听之任之,更有一部分业主会支持这种行为,使得不满和误会轻易产生。一旦物业管理企业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消除欠费,那么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就不只是损害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而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1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由谁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上述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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