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张某未能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推定被告张某这期间的物业费已付清,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张某向南通新世界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选聘南通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作了约定。
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2016年3月。张某付清了自入住后至200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此后又付清了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但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未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的物业费。2017年11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拖欠的6875元物业费。
法庭上,张某辩称,物业公司主张的费用已交纳,其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