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某小区的卢先生一家,去年年初不幸遇上件糟心事,家里突起火灾,但消防栓内竟然一滴水都挤不出,延误了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几家邻居遭到波及。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并非人为、自燃等,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此后,卢先生及其妻子将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付28万余元。
该案于上周宣判,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的职责。现其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停机状态,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增加了卢先生等人的损失,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纳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的主张,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卢先生及其妻子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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