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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0/24 17:36:09  点击:1218

物业头条讯:

住宅火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来说,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有效防控火灾有着重要意义。

 

 

一、通则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封闭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架空层、设备层、车库等,不应改变使用性质。

4、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a) 搭建违章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b) 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c) 占用防火间距;

d)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e)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f) 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g)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5、住宅物业区域内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汽车、助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充电时宜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应有可燃物。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禁止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建筑60m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8、住宅物业设置集体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体活动场所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住宅物业进行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时,施工现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1、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c)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6、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2、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应少于2人。

5、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各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6、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和城乡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市政消防设施的,应及时向供水部门报告。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7、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检测和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和GA 503的有关规定。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2、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并应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4、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建住宅物业志愿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应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

5、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上述被监护人员登记造册,定期组织培训。

6、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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