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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院因何判决物业赔付业主52万余元?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5/27 13:51:42  点击:3492
来源: 网友评论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与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其主要内容包括:1、防范性安全保障义务,不使第三人利用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而故意侵权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2、安全危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正确地履行应急、处置的义务;3、安全危害事件发生后妥善处理善后的义务。如果物业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会受到处罚,让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一、小区突发杀人案,女孩在自家门口被其男友砍死 2012年国庆节,深圳市坪山新区东城上邸小区发生一起杀人案,曾在当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南籍男子刘浩残忍将与他相恋多年的女孩钟玲冬砍死在家门口。2012年9月底,钟玲冬提出与男友刘浩分手。事发当天,刘浩来到钟玲冬所在的小区内与其见面,刘浩先是持刀威胁要求复合,遭到钟玲冬拒绝后遂将女孩刺伤,又劫持钟玲冬乘电梯上到她的家门口。 在听到钟玲冬拍门求救声,其母亲林宝嫦和妹妹从家中出来试图救人,先后也被歹徒刺伤。因所带刀断裂,刘浩又闯入钟家拿了一把菜刀,继续追砍钟玲冬。小区物业保安员符成亮闻讯赶到,只是远远高喊一声后,便转身从楼梯跑下,快速撤离了现场。期间刘浩持刀多次砍中钟玲冬颈部。后经法医鉴定,钟玲冬被砍58刀,因失血性休克及脊髓损伤联合致死。 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浩不服判决上诉,2014年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最高院对刘浩核准死刑。 二、受害女孩父母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钟玲冬父母认为是由于物业失职的原因致使大女儿死亡、二女儿受伤,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山法庭于2014年9月12日、11月10日,对钟家和东城上邸物业服务中心及所属公司深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进行了两次开庭。原告林宝娥和丈夫请求,就大女儿钟玲冬被害和二女儿脸部被歹徒刺伤,东城上邸物业服务中心应赔偿230万元,深业物业负连带责任。 深业物业辩称,物业职责是管理,提供服务,包括“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而非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保护负有约定或法定义务,钟玲冬被杀属刑事案件,物业公司无有效制止重大刑事犯罪的义务、装备和能力,也无权强令保安员将自己置于与犯罪分子以命相搏的危险境地。保安员对该起凶杀案处理及时、处置措施得当,并无不妥。钟玲冬被害,钟玲冬、其母亲和妹妹处置失当,“客观上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判决书称,视频监控值班员可以通过监控即时看到刘浩在大厅及大厅外用刀捅伤钟玲冬,在电梯用刀胁迫钟玲冬,但均未采取应对措施,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保安员符成亮目睹钟玲冬等人流血受伤,也没采取应对措施,亦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院认为,钟玲冬的死亡结果并非物业直接导致,但物业处置失当,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合同义务,对钟玲冬死亡及其妹妹受伤负有一定责任。 法庭一审判决深业物业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钟玲冬父母523033.25元(包括钟玲冬母亲林宝娥目睹女儿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向钟玲冬妹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钟玲冬妹妹的医疗费等可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 三、笔者对该案分析如下: 1、小区发生凶杀案,物业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业主的女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歹徒持刀劫持伤害,物业保安在接到目击者报告赶到现场后,亲眼目睹钟玲冬等人流血受伤,未能有效阻止伤害的进一步发生,只是大喝一声“干什么!”,然后就快速撤离现场,致使事态恶化。 2、小区的监控摄像头安装符合相关标准,保安也已配备到位,但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就已尽到安全职责了。小区的监控岗位值班员和保安人员对小区内发生的劫持、伤人事件未采取应对措施,未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3、物业公司虽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疏于对岗位人员相关的日常培训和演练,当小区遇到歹徒劫持业主为人质,人身遭受伤害的紧急情况时,保安人员显得不知所措,未采取有效措施,反映出该物业的安全防范体系薄弱。 4、《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公司在“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法定的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该物业公司对于上述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失当,给第三人实施不法侵害可乘之机,存在严重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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