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查物业费收支明细账,法院如何判?

2026-08-25 15:51:30 admin
先说答案

这位业主输了

基本案情

朱某系上海A小区业主,上海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该物业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9月19日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A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包干制收费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亏损该物业公司享有或承担

朱某认为该物业公司存在侵占维修资金、侵吞公共收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等情形,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提供其服务期间小区物业收费计费比例和明细共有部分物业服务费用原始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包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请,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相关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朱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知情权、监督权。

《物业服务合同》对相关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要求、收费计算标准等内容已作明确约定,故应当视为朱某已知晓相关情况无须该物业公司另行予以公开

某小区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此情况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后,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此时,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与业主无关,朱某要求公开,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业主知情权是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的法定权利,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

本案裁判聚焦包干制下业主知情权的边界问题,明确在以固定收费、自负盈亏为核心特征的包干制计费模式下,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收支明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主经营范畴,与业主共有收益无直接关联不宜纳入业主知情权的强制公开范围

本案旨在避免过度披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负担,引导业主理性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妥善化解同类业主知情权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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