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渗漏水,二审改判: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9-24 14:18:56 admin
为物业公司

划清责任边界的经典案例

房屋外立面公共部位
上海某小区外墙渗漏水
住户家受损
二审法院改判
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
↑网络配图

基本案情

韩某602室房屋业主,邬某系702室房屋业主,某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服务。

2022年秋季,602室房屋客厅南窗部位地面潮湿物业公司维修外墙未再发现相应问题

2023年1月,602室房屋发现多处渗漏水,物业公司在韩某报修房屋漏水当天上门查勘,后多次协调邬某进行现场检测和维修。

因就房屋渗漏水损失无法协商一致,韩某起诉邬某及物业公司
要求邬某赔偿602室房屋修复费用、空置损失、空置期间物业费、电费损失、公证费用、字画修复费用等;
若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渗漏水问题需承担责任,则主张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出庭陈述,602室房屋渗漏水的主因源于702室房屋,次因系房屋外立面的渗漏水,次因所占比例在5%至10%之间

虽韩某及物业公司均不认为房屋外立面存在渗漏水问题,但此均不能否定鉴定机构的专业性鉴定意见。

鉴于房屋外立面系公共部位,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602室渗漏水与外立面因素无很大的关联性,虽然鉴定人员称外立面因素对应5%至10%修复金额,但不能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立面因素是在一审鉴定后才得以确认,发生渗漏水期间韩某、邬某均未认为漏水系外立面导致,故未针对外立面进行报修。

物业公司曾于2022年秋季遭受强台风后对外立面进行过维修,在韩某报修当天也立刻上门核实,并多次与邬某协调,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应认为物业公司尽到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

房屋外立面属于全体业主,其维修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要求物业公司出资维修缺乏依据,遂改判物业公司对602室漏水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小区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外墙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但当外墙出现渗漏水问题,导致业主受损时,并不意味物业服务企业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发现房屋渗漏水问题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查勘、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在日常巡查中难以发现的隐蔽问题,如果物业企业在此前,并不知道外墙存在渗漏水隐患,接到报修后也及时进行了查勘处理积极协调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日常服务与养护义务

即使事后发现外墙对房屋漏水问题存在一定影响,也不能仅据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发现外墙存在明显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后长期不处理,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2026年9月17日发布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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