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业主室内的下水管漏了水,该由谁管修呀?这有什么规定或者依据吗?
2025-10-29 15:00:48
admin
当住户室内下水管漏水,
给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无论是主排水管,还是支排水管,都是开发商负责维修。判断是否在保修期内之后,就要判断漏水位置,是主排水管漏水,还是支排水管漏水。业主专有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电线等设备。这部分设施的维修通常由业主自行负责。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供排水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沟渠等。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设备,服务于多个业主,其维修责任一般不由单个业主承担。(1)通常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中、大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中列支(小修费用从物业费中列支)。哪些住户使用这个主排水管,哪些住户就承担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平均分摊,因为主排水管贯穿的楼上楼下住户的房屋面积相同。(2)如果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物业公司要及时维修,防止损失扩大。这部分管道属于业主专有设备,其维护责任归属于业主本人。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漏水到楼下,损害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物业管理圈,原创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