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以未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2025-11-19 15:55:50 admin


先说答案:不能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安康市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

截至2024年9月,该小区尚未选配业主委员会,其业主委员会管理职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该小区业主刘某其未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多次向刘某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某实际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应依约支付物业费。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某物业公司交纳欠付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建筑物建成初期,业主入住人数较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阶段,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对于保障小区初期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不能以本人未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而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来源:安康中院2025年10月14日发布的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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