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起诉空置房业主拖欠物业费案,法院已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王某在浙江省长兴县中远华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绿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房屋交付后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物业管家每年多次沟通、催缴物业费无果。 王某以未实际入住拒缴,认为物业公司在业主未入住情况下要求全额缴纳费用不合理。 因拒绝沟通且对物业公司发出的催缴通知书置之不理,物业公司万般无奈诉至长兴法院。 物业答复 “无论业主入住与否,物业费都是正常进行收取的,否则无法维持小区日常运营。”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说,小区800余户业主,除了保安、保洁工作人员的工资,还包括绿化、电梯、消防工程等各项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物业公司服务的是整个小区,不会因为业主的入住与否而打折扣,也不会因为入住率低就减少管理成本。 物业费是一个小区良性运转的基本保障,更是房产增值保值的重要因素,离不开每一户业主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绿城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且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 在绿城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故绿城物业公司主张由王某全额支付所欠物业费理由正当充分,应以支持。 2025年11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需补缴全额物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业主关切 空置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咨询内容: 湖州空置房需要缴纳物业费吗?空置房有没有物业费减免?去年年底收房,但是现在也未通水电没住人,是否可以相应减免? 湖州市住建局回复如下: 依据《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自物业服务企业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并投入成本,故暂时不入住也应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律科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空置房”为由拒缴物业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业主需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未入住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来源:湖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作者:绿城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