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
是以业主身份为基础,
欠交物业费
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民事违约行为,
所以,
不能将欠交物业费作为参选业委会的限制条件。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
不交物业费就没有资格参选业委会,
就不能成为业委会候选人!
这个条件不能放松!
理由如下,给大家参考。
一、业主有一份公益、奉献的热心,想进入业委会任职,这是好事。但家有家规,无规不成方圆。据笔者了解,部分业主竞选业委会的动机不纯,带有私心,公报私仇。业委会应该是业主的优秀代表,应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原则,光明磊落。作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业委会更要自觉遵守合同,带头交纳物业费,这才是业委会依法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搞特殊化超出法律底线。二、有的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立马跟物业公司讨价还价,成天说物业公司这个不行那个有错,业委会成员甚至带头动员业主拒缴物业费。带着跟物业公司的个人矛盾,想方设法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不好相处的不在少数,全国各地都有。他们都是一伙的,名义上打着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有私心,不想交物业费,甚至图谋更大的利益。这些人一旦进入业委会,会破坏小区物业管理秩序,影响小区安定团结。
凡是与物业公司涉及经济往来的、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一律不得报名业委会候选人。四、在成立业委会时,有些业主站队物业公司,有些业主想通过成立业委会,依法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如果两方业主拉帮结派,这个小区就很难成立业委会,就算成立了也不可能有所作为。否则,要求业主交物业费,业委会成员为什么不交?不然大家都不交物业费,这个小区能好吗?社会能稳定吗?可想而知。六、交物业费是指成为业委会候选人的条件,不要把条件和民事违约行为扯到一起。业委会候选人连个基本条件都没有,成何体统?
业委会成员都不交物业费,能跟物业公司合作好吗?能合作愉快吗?这样的业委会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吗?
没有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就没有经济保障。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侵害了已交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让小区进入恶性循环。
七、不交物业费的人闹着要进入业委会,就想利用业委会的权利,一旦进入,物业公司就不会向他催收物业费和停车费,瞬间被收买。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样的人能为业主谋利吗?能阳光透明吗?
他们打着为业主维权的旗号,喜欢标榜仁义道德,实际上不是为业主利益,而是为自己的私心。交物业费的业主,替不交物业费的业委会成员买单,这公平吗?这不是业主大会认同的业委会成员。八、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个执行机构都不按时交物业费,还有资格带领全体业主开展小区自治工作吗?还能依法履职吗?作为民间自治组织,业委会不得以民间自治组织为由放任自流。
按时交物业费,是进入业委会任职的基本条件。进入业委会任职后,如果不履行按时交费的法定义务,应视为自动终止业委会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