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诋毁物业惹官司!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2025-06-12 10:04:51 admin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聊也是公开场合,业主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贬损性言论,“炮轰”物业人员,法院判了:向物业人员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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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入住以来多次因房屋报修车位费缴纳楼道清理等事与小区物业发生争议。小张是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李某所住楼栋的各项工作。双方曾经因为物业问题产生过摩擦,但并没有过冲突。

2023年的某天,由于某次物业楼道清理,李某积压的不满终于爆发,她分别在社区网格群、小区业委会筹建群两个群聊中发布对小张的多条侮辱性贬损性信息,还单独在微信辱骂小张

事发后小张无法忍受,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群成员共计超500人的两个群聊中公开对小张进行否定性评价,且群聊与其工作性质相关,所用词汇足以令人对小张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部分词汇具有攻击性,亦构成直接侮辱

李某的言论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能造成小张声誉在该范围内贬损,属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虽然李某辩称不当言论是由于对小张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所致,但小张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即使存在不当之处,李某亦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行使正当权利,贸然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当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仅针对事件本身,已明确指向小张,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一般社会容忍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社区网格群”、“业委会筹建群”中向小张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声明,并赔偿小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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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区建立“业主群”,
可以说已经很普遍了,
那么业主在“业主群”内任性骂人,
可以吗?
答案是不行

业主微信群侮辱物业女性员工

被拘十日



     

家住壹号公馆的陈某因不满物业服务,在自建的业主微信群(成员约500人)内公然发表侮辱物业公司女性员工的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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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视业主为家人,一直勤勤恳恳地为他们服务,然而他们却如此恶毒地用语言攻击我们,家人甚至劝我不要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了”,物业服务人员李女士说。


气愤之余,李女士以及其他女同事选择了报警,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迅速展开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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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小区业主的居住体验
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物业的服务质量。
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不满,
常常体现在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
维权应采取合法方式
不可贸然发表不当言论,
这样的行为无助于争端的解决,
反而是火上浇油。

所有人应当切记谨慎言论,
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遵守道德规范,
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来源物业知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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