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占有全部公共收益,过度维权将“逼死”物业

2025-12-16 09:59:05 admin


听说过物业占有公共收益

头一次听说业主占有全部公共收益

面对日益严峻的资金压力
2025年11月26日
广东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致函佛山市顺德区景致尚寓小区业委会
恳请依法依情划拨部分公共收益
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成本

随着业委会的强势崛起
越来越多的物业将面临
“既要马儿不吃草,
又要马儿跑得快”的窘境

图片

一、物业恳请划拨部分公共收益的理由

致德物业认为:

1.成本大幅攀升
2024-2025年,社会保险费用、最低工资标准均依法上调,导致人力成本显著增加
公共设施维护(如停车位保洁、秩序维护、工程维修)及客户管理成本逐年上升。
针对欠费业主的催收成本(包括人力投入、律师函等)持续加重公司负担。

2.物业费标准过低且合同效力延续
本小区物业费1.55元/月.平方米,已是目前政府指导价的最低标准(政府指导价不含公共水电能源费),但本小区收费标准包含公共水电费(即电梯、公共路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公共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物业日常维护管理”,在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物业企业且未通过新合同的情况下,该约定仍然有效。

3.业主连20%都不同意分给物业
2024年公共收益移交贵委会后,我司曾协商提取一定比例(年度公共收益总收入金额×40%)用于补贴管理费,后业委会将分成比例改成20%,但未获业主大会通过

4.公共收益来源与管理贡献
目前公共收益主要来源于公共停车位及公共物业(仓库等)经营,我司承担了日常保洁秩序维护工程维修客户管理等服务确保了收益项目的正常运营与资产保值

二、业委会不同意划拨公共收益

景致尚寓小区业委会认为:1.公共收益的法定用途决定权在全体业主;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与现行法律精神不符;
3.业主大会未通过补贴方案,意味着不同意该分配方式,将“未通过”解释为应执行旧合同,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4.物业费与公共收益性质不同,不应混淆。

因此,业委会不同意划拨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成本。

三、业主不能占有全部公共收益的原因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费中不包含“合理成本”
经营共有部分产生的“合理成本”,指取得公共收益而专项支出的经营管理成本并非物业服务范围内本身支出的成本,因此物业费中不包含“合理成本”

3.“合理成本”的范围
小区公共收益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共有房屋出租,场地出租(快递柜、净水机、摆摊等),道闸、灯箱、电梯广告,小区路边停车等,都需要经营,经营才有收入,经营就会产生成本
比如,业务洽谈、停车管理设备购置与维护、广告位维护、保洁、能耗、税费等。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相当于垫资自然要在后期的收入中返还给物业

过度维权,两败俱伤;
美好家园,共建共享!


首页
服务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