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
业主甲系某小区某幢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4月11日,其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乙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合同约定:
“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承担规划红线以内,物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门以内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安全、看护职责。但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为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限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甲方(乙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1年8月27日,公安局接到业主甲报警称家中被盗,后向其出具《受案回执》一份。现业主甲认为乙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合同约定,应赔偿其家中被盗物品的损失,故而成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并载明乙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业主甲主张其家中财物被盗系乙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保职责,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失窃系因乙物业公司管理问题所致。此外,业主甲没有证据证明其财物损失具体数额。故判决驳回业主甲的诉讼请求。在小区的日常生活中,家里被偷盗并不是一件很罕见的事情。针对此类问题,《民法典》在合同编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这一典型合同,用14个条文明确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业服务合同领域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通常来说,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服务,其安全防范工作只是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一般不包括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本案业主遭受财产损失系因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所致,物业公司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无法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