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爱犬遇毒,物业应否担责?
牵着爱犬在小区散步
却不料宠物误食毒物中毒
治疗费花了近万元
遇到这种事
狗主人该如何维权?
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坪山法院这起案例
给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了醒
王女士的宠物犬已按规定完成养犬登记。某日晚,她牵犬在小区门口花园散步时,爱犬突然误食不明药物,经物业公司确认是老鼠药。 紧急送医后,爱犬经催吐、住院治疗多日才好转,王女士累计花费治疗费近万元。她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违规投放的鼠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面对索赔 物业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1. 从未在王女士指认的花丛处投放裸露固体鼠药,日常四害防治仅使用对人宠无害的液体药剂; 2. 即便在小区其他区域投放鼠药,也会放在隐蔽处并设置“老鼠屋”格挡,宠物无法接触; 3. 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朋友圈实时发布小区消杀动态,已提前告知业主,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后明确 本案核心是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无证据证明鼠药由物业公司投放,但该固体鼠药被放在小孩、宠物可接触的区域,且无明显防护措施;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禁止他人在公共区域投放鼠药,日常巡查中也应及时发现并排除此类隐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上述措施; •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未及时核实鼠药的投放时间、范围及投放人,未积极处理安全隐患。 最终 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 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判决其对王女士的损失 承担30%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物业、犬主都要担起责任 ↓↓↓ 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虽损害由不明第三人投放鼠药直接造成,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毒物质,存在履职疏忽,故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 犬主应遵守法律规定 和社会公德 👇👇👇 • 按要求完成养犬登记、疫苗接种; • 外出牵犬时做好看护(如使用牵引绳),避免宠物接触不明物品; • 强化“养犬有责”意识,避免犬伤人、犬中毒等事件发生。 这些规定要记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是业主共同的家园 宠物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物业 和业主共同守护 物业多一份巡查 业主多一份谨慎 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坪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