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透露他人电话号码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纠纷
该案也为公众敲响了
人际交往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警钟

基本案情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多年前产生过节,李四怀恨在心,四处打听张三的信息。2024年,李四偶然结识张三的朋友王五(化名),王五在明知双方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未经张三允许,擅自将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微信名片及公司营业执照等提供给李四。此后,张三频繁遭到李四的电话骚扰和威胁,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张三认为,王五的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一纸诉状将王五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王五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未泄露张三的“核心隐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也是公开信息,且李四后续的骚扰行为与其无关,张三亦未能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审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展开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告知王五,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张三说明,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缺乏依据。 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五向张三出具书面致歉信,张三放弃索赔主张。这起因随意透露他人电话号码引发的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私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与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个人私密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隐私权属于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转发他人的电话号码不一定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区别在于转发电话号码的目的,以正常社交为目的转发此类信息不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案,承办法官认为电话号码作为具备通讯作用的个人信息,对于特定群体是公开的,但对于其他人则处于保密状态,属于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被告向第三人公开原告的电话号码时明知第三人并非出于善意,与后续原告被骚扰形成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的保护需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例如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侵权,但需确保目的正当、方式合理。尊重他人隐私,不擅自公开、传播非公开信息,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宾阳县法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