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发视频诋毁物业,结果输了官司、丢了面子

2026-05-06 08:02:51 admin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普及,

业主通过网络吐槽物业、
表达维权诉求的现象日益普遍。

部分业主因缺乏法律边界意识
易出现言论越界行为,
进而引发名誉权侵权纠纷

2026年3月26日《广西法治日报》第3版刊发


2026年3月26日,《广西法治日报》第3版刊发了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业主吐槽物业案。

该案明确了业主网络维权名誉权侵权法律边界,为物业行业处理此类舆情纠纷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5年期间,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名业主因对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批评质疑类视频

视频中,他将小区名字进行带有贬损意味的谐音处理,称车库被淹是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的,并指责物业公司试图“套用数百万元公共维修基金”


此外,他还提及业主集体要求降低物业费,以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此进行所谓“神秘操作”等文字内容。这些视频很快引发关注和讨论。

物业公司认为,该业主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遂将该业主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业主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该业主在发布的公开视频中将小区名称进行谐音处理,所取谐音具有侮辱性,其行为丑化了小区形象。

在仅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申请了数万元维修资金的情况下,该业主声称物业公司“套用数百万元”,该描述与事实不符,且“套用”一词具有贬义色彩


该业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称物业公司进行所谓“公关”和“神秘操作”

上述不实视频的发布已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业主立即停止侵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并在其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且保留时间不少于5日。

一审判决后,该业主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来源:桂林中院)

这意味着,
该业主要公开发布
向物业道歉的视频
面子丢大了
来源: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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