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负面清单
2026-05-06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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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实行负面清单制,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故意诱导、教唆业主拒缴物业费;(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八)拒不执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本规程及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九)拒不履行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暂停该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终止该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需要部门处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任何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造成业主或者他人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