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物业交接,要移交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6-05-06 11:13:08 admin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原物业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并与新物业做好交接工作。

具体应做到以下内容:

1.原物业的资料交接
原物业应先将物业的产权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经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物业,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
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

2.现场交接
资料交接完毕后,新物业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逐项验收注明设备现状及接管时间。
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应对查验接管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交接证明应由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盖章现场参加人员签字

开发商、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及原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新物业公司依法接管保安、消防、停车等安全防范岗位,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3.资料交接主要内容
(1)物业规划图
(2)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单体竣工图)
(3)建筑施工图
(4)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
(5)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
(6)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
(8)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
(9)用水、用电、用气指标批文
(10)水、电、气表校验报告
(11)有关工程项目的其他重要技术决定和文件
(12)《用户手册》是使用户全面了解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及服务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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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接管验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交接双方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物业查验记录一般包括共用部位查验记录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记录环境工程查验记录客服查验记录财务查验记录等。
双方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设计查验记录表。
查验记录表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人签字、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

(2)工程、保安、环卫、客服配套设施设备及使用工具、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记录、维保电话号码等。

(3)原物业公司应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代管的各种能源费、押金,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及收支账目一并移交给新物业公司。

(4)原物业公司应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生产作业工具及办公用品等移交给新物业公司。

5.核实原始资料
在现场验收检查时,应核实原始资料,逐项查明,发现与实际不相符之处,应及时做出记录,并经双方共同签字存档。

6.用户情况核查
用户是物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物业时,应及时准确地了解用户的特征、家庭特点、产权情况、经营情况、业务范围等一些问题,以便顺利地开展物业服务,并有针对性地提供一系列综合服务项目。

7.建立档案
物业服务中的资料档案,是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管理过程中应将资料分类、装订成册,或存入电脑随时调用。
资料档案的内容主要有:
(1)物业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一项是开发商的,物业不一定有);
(2)物业开发建设时的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3)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的有关资料
(4)历年物业服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
(6)物业用户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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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接注意事项
(1)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
物业向业主所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前任物业公司是否存在预收的费用,如有,索要回预收的各项费用,或者对此的解决方案有三方签字认可的书面约定。
费用均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后的各项费用由新任物业开始计收,如有业主拖欠前任物业费用,前物业必须依法依约进行收取,不能干扰新任物业的收费工作。

(2)各类能源费:前任物业有无拖欠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及燃气公司等各项费用。如有,敦促其交接前缴清。

(3)各类遗留问题:对前任物业有无承诺给业主在物业费、停车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解决承诺进行摸底调查,以免接手之后,造成业主费用已交,但承诺的问题还未解决。
业主家中有个别特殊问题的,前任物业给业主承诺并未兑现的情况,由前任物业进行解决,避免业主日后将其承诺转嫁到新任物业,如个别业主减免物业费的情况。

(4)工程遗留问题:摸底调查,掌握小区的工程遗留问题的类别、开发及施工方的维修情况、目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5)其他准备工作:物业用房的确定,各工作岗位人员的准备是否到位,办公用品、员工工服等各类物资准备情况,工程保洁的工具到位情况,正常办公所需的各类表格等文件,垃圾清运、电梯维保等外包服务的考虑。

(6)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应开展承接查验工作。

(7)对公共区城所有涉及物业的水表、电表的表底进行抄底记录及确认,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前的由前任物业缴纳,之后由新进驻物业公司交纳。


(8)协助办理公共水电气用户变更手续,将小区能源使用用户变更为新任物业公司。

(9)外包服务、公共经营项目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交接或重新签订

(10)交楼工作可按照“部门对部门”的方式进行交接,对应接替方的部门进行交接,双方对应交接部门均有负责人,由第三方进行监督,交完要有三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资料。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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