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收房,要交物业费吗?
2026-07-28 10:35:08
admin
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仍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几年前,张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用于投资,在房屋已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因长期在外地等自身原因始终未办理收房手续,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多次催讨物业费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张某在审理中辩称,其未收房、未使用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付条件,张某拒收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合同约定,应视为开发商已向张某完成了房屋交付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缴纳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实践中部分业主会以个人未使用房屋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为规范物业服务费收缴,明晰权责、减少纠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小区全体业主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个别业主未入住不影响合同对其的约束力。物业公司持续维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会因个别业主空置房屋而停止服务。在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即便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办理交接、不办理入住,亦不能作为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合法理由。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源:2026年6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个物业纠纷基层治理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