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物业…

2026-08-18 08:51:17 admin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假设管家今天书面催收了物业费,
以今天时间节点往前倒推三年
欠缴的物业费,
受法律保护

催缴单短信微信记录
属于书面催收
保留书面催收证据

万某于2011年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然而,自2015年5月起,万某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


其间,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短信向其催缴,但万某始终未予支付。


2023年11月28日,物业公司将万某诉至龙华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5月起拖欠的全部物业费违约金


面对起诉,万某在庭审中提出抗辩:

自己拖欠物业费的时间跨度太长,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接受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但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

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

物业公司在2020年12月17日最早向万某发送催缴短信


以该时间节点往前倒推三年2017年12月2024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


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债权,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在此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释法


龙华区人民法院介绍,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物业费究竟是一笔“总账”,还是多笔“分期账”


在法律定性上,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这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有着本质区别。


借款合同的本金在订立时已经明确,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务每一期物业费对应的是特定时段的服务,各期债务之间虽然有关联,但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不能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整体计算,而应当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物业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没及时书面催收),超过三年的部分将面临“败诉”风险



法院提醒

龙华区人民法院表示,这起案件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都敲响了警钟。


对物业公司而言,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催缴机制,在每期物业费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并务必保留好书面催缴通知短信微信记录有效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合法权益“打水漂”。


对业主而言,诉讼时效制度并非鼓励赖账


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及时催缴为由长期拖欠物业费,一旦物业公司及时主张权利,业主仍需承担缴费义务。


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消极拒缴。 (来源:南国都市报)

来源:物业管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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