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业主房屋渗水,起诉楼上14户邻居及物业公司索赔!法院这样判

2026-09-07 14:49:27 admin

往排污管道扔垃圾

堵住的不仅是管道

更是邻里情谊与安宁

当肇事者无法锁定

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近期,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既明确了相邻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厘清了物业服务的责任边界,为类似“找不到往排污管道里扔垃圾的人”的邻里纠纷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

事件回溯:渗水之祸起于管道倒灌

2023年12月3日,家住宾阳某小区17楼1702房的唐女士、黄先生夫妇发现自家外墙渗水,当即拍摄视频向物业公司报修,要求尽快排查。当日,物业人员未能找出渗水源头。

五日后,渗水愈发严重,夫妇再次催促物业。物业怀疑积水来自楼上17a02号房,但该户业主罗先生、卢女士尚未装修入住,无法直接进入查看。

经沟通取得许可后,物业人员进入17a02房,发现主卧卫生间因排污管道严重堵塞,导致污水倒灌,房内已大面积积水。物业随即安排排水清扫,但未同时通知同户型其他业主暂停用水。此后,物业聘请第三方从外墙切割堵塞管道,从中清理出大块石头、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诉讼焦点:责任主体与过错比例

因协商赔偿无果,2025年3月,唐女士、黄先生将楼上共同使用该段排污管道的1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一并诉至宾阳县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核心在于厘清各方的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直接原因:污水管道堵塞,系相关业主不当丢弃石块、垃圾袋等杂物所致。由于无法查明具体丢弃人,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则,排除事故前尚未装修入住的罗先生、卢女士及另外2户业主后,认定其余已入住的11户业主均有不当使用管道的可能性,应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 间接但不可忽视的过错:罗先生、卢女士虽未入住,但对自有房屋负有妥善管理义务,该义务不因是否居住而免除。二人长期疏于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自家卫生间倒灌,更未能及时向物业反映或采取措施阻止污水下渗,对楼下损失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物业管理的瑕疵: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理职责。虽然事发后采取了措施,但在初次排查时未能及时定位原因,且在排水清扫后未立即通知同户型业主停水,处置不够及时、妥当,客观上扩大了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按责分担,定分止争

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责任比例:11户已入住业主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楼上业主罗先生、卢女士承担2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唐女士、黄先生夫妇的房屋损失为2.96万元,鉴定费用8000元,合计3.76万元。

据此,宾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11户业主每户赔偿2050.91元;

  • 罗先生、卢女士赔偿9400元;

  • 物业公司赔偿564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背后藏着3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密码:

1.共用的管道,共有的是责任。共用排污管道并非“公共垃圾通道”。随手丢进马桶或地漏的一块硬物、一个塑料袋,可能随时会让全楼为此“买单”。维护好管道里的“小环境”,才是守住自己钱袋子的“大安全”。

2.空置的房屋,不“空闲”的义务。很多业主认为房子没人住就万事大吉,这其实是严重的误区。不动产所有权人对房屋的管护义务不因“无人居住”而免除。长期外出或未入住的业主,建议定期查看或委托亲友、物业人员巡查,尤其注意水路、电路安全,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3.物业公司是管家,不是“甩手掌柜”。面对业主报修,尤其是涉及水、电、气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险情,物业公司必须迅速响应、科学研判、高效处置,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反应慢半拍、措施不到位,可能逾越法律为物业服务划定的“及格线”,要承担赔偿责任。

邻里相望,守土有责。一根排污管道,连接的是楼上楼下的生活,更串联起每位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多一分对他人的体恤,少一分图省事的“任性”,用文明之举守好共同的家园,莫让生活琐事冲淡毗邻而居的温暖。



来源: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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