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要改名物业服务,但舆论为何仍喊取消物业?

2026-09-07 14:46:37 admin

说“取消物业”之前,得先搞清楚一件事:2026年3月提出这个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她从来没说过要取消物业公司。她提的是两个字——把“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住建部打电话回应,同意着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为《物业服务条例》,同样没提“取消”二字。

舆论场上“取消物业”的呼声,和代表提案、住建部回应,说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从业主的视角看,物业凭什么不能换?

先看业主这侧,数据不支持“物业没问题”的说法。

2026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物业纠纷案件29.47万件,同比增长37.28%,平均每天超3200起,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超27%——每4件民事案件中就有1件是物业纠纷。住建部2025年的业主满意度只有68.3分,较上年降了2.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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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强物业企业的物业费收缴率从2021年的88%一路下滑到2025年的71%,连续四年走低。

这些数字不是凭空来的。河南开封某小区,80%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关停电梯9天,12楼两位老人突发疾病,物业仍不开电梯,消防和公安人员只能把老人抬下楼。昆明保利物业,祖孙三人被困电梯轿厢近4小时,按紧急呼叫按钮、对监控呼救均无人应答,物业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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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停运后救援人员通过楼梯转移被困老人

惠州天拓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53个停车位设闸收费,三年多收了32万元。

所以业主说“物业凭什么不能换”,不是没道理。

但“换”和“取消”是两码事。民法典第278条早就给了业主解聘物业的完整路径——双2/3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即可。最高法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确了:原物业无权起诉撤销业主大会的解聘决定,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律路径已经存在,问题出在执行,不是制度缺失。

从物业公司的视角看,撤场之后谁来兜底?

物业公司这边,也有它自己的账本。

2025年全国物业服务企业500强平均收缴率71%,中小物业企业普遍低于65%,部分甚至跌破50%。行业公认的保本线是85%,60%是撤场警戒线——一旦跌破,企业即使压缩成本也无法盈利,只能主动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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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超40%的中小物业企业项目收缴率低于60%,直接触发了行业性的撤场潮。

但撤场不是故事的终点,而是另一个麻烦的起点。物业撤场后,电梯维保公司撤走巡检并贴封条,高层住户被迫爬楼;垃圾清运车不再进小区,堆积的垃圾从楼道蔓延到广场;监控系统断电黑屏,路灯不亮,盗窃事件频发。南京某小区物业撤场半年,房价暴跌25%。

这不是危言耸听,是已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

更重要的是,电梯、消防、二次供水这些特种设备,法律不允许业主自行操作。电梯必须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业人员维保,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必须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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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实拍

取消物业公司后,这些工作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完成,成本不会消失,只是从物业费变成了单独的专业服务费。

所以,从物业公司的视角看,“取消物业”不等于“取消成本”,只是把问题从“找物业”变成了“找谁”。

从法律和监管的视角看,改名到底改了什么?

“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改的不是文字游戏,是法律定位。

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把“物业管理企业”修订为“物业服务企业”。但这次不一样——2026年3月,住建部明确将着手把整部《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调整为“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这意味着从行政法规层面,把物业公司的身份从“管理者”调整为“服务提供者”,与《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定位精准衔接。

改名背后,配套制度也在同步推进。2026年3月1日起,《关于规范物业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等新规落地。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建议,物业利润设基准区间5%至8%,公共收益的70%以上必须用于业主福利,物业费每半年由第三方审计成本真实性。

各地也在推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设立“红黑榜”,定期公示、动态更新。

这些措施的逻辑是:不取消物业,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淘汰劣质物业、留下好的物业,让“服务”二字真正落到制度细节里。

问题不是“要不要物业”,而是“要什么样的物业”

拆完三个视角,回到核心问题:支持直接取消物业吗?

业主自治有成功案例。青岛建信花园,4栋楼96户,2008年起自治,18年没交物业费,2026年还给业主发了8万多元红包。个旧金瓯园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从不足50%攀升至92%,每月固定用工支出仅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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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瓯园小区入口大门实景

但成功案例都是小型熟人社区,业主自己也承认“很难复制”。株洲某小区,自治不到两个月就解散了。全国业委会成立率不足35%,多数小区处于无组织状态。

“取消物业”这个口号,对不同的人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东西。有人想的是“换掉服务差的物业公司”,有人想的是“不交物业费、不要物业公司”,还有人想的是“业主自己管小区”。民法典第284条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并不禁止自治。

但“自行管理”不等于“不管理”——电梯要年检,消防要维护,二次供水要清洗,这些责任不会因为“取消物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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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绿地检修供水设施

住建部回应的是“改名”,行业改革的方向是“提升服务质量”,现行法律已为业主提供了和解聘、留任、自治的完整路径。

问题的核心不是“要不要物业”,而是“要什么样的物业”——通过制度设计淘汰劣质物业、强化业主权利、让服务回归本位,比直接取消整个行业更现实,也更可能真正改善业主的居住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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