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普及物业服务管理知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系统梳理了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知识,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区域车辆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自治等方面,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分期宣传,推动营造物业服务管理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
什么是业主专有部分?
业主专有部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特定空间享有的所有权部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
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共有部分由什么组成?
业主的共有部分主要由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组成。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谁所有?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保修期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护责任由谁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第六十六条
保修期后,业主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由谁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保修期后,业主共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该如何维护?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由谁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可否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不可以。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来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