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履约协调维修,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案情简介
2016年底,业主安某入住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入住不久,她便发现地下室存在漏水问题。 起初,她以为是装修残留的潮气,直至2017年雨季,地下室积水没过脚踝,墙面起皮、木地板霉变、定制储藏柜泡损,安某这才意识到是房屋结构性漏水,随即向小区物业服务方——济南某物业公司正式报修。 根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 1.物业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依据合同约定,安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对接开发单位推进维修,但物业的回应始终停留在“已上报”“待协调”这类口头承诺上。 从2017年到2022年,安某通过书面报修单、微信沟通、电话联系等方式报修10余次。 庭审中,安某提交了地下室积水、家具受损的照片,以及与物业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 录音中,物业工作人员虽承认“问题已记录”,却始终未提供维修进度或解决方案。 7年间,为缓解漏水困扰,安某自行花费近万元翻新墙面等,但漏水根源始终未得到解决。 2022年起,因物业长期未兑现协调维修的承诺,安某拒绝交纳物业费。 2025年,济南某物业公司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安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物业费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协调维修义务”展开了激烈辩论。 济南某物业公司辩称,房屋漏水属于开发商遗留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仅负责“协调”,而非“直接维修”,且已多次向地产方提交报修单,不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物业公司提交了小区绿化养护记录、保洁台账、安保巡逻签到表等,以此证明其已履行公共区域物业服务义务。 对此,安某反驳称,物业公司虽声称“已协调”,却未提供任何书面凭证——既没有向地产方的报修流转记录、维修方案沟通材料,也没有向业主反馈进度的证据。 物业公司每次均答应一定维护,却把遗留问题拖过了质保期。 此外,小区还存在公共绿地被侵占、道路开裂积水、公共收益未公示等问题,这进一步印证了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主张减免。 本案中,安某已充分举证证明房屋漏水事实及多次报修的经过,而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协调维修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服务的履约情况,以及安某因物业违约才拒交费用、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安某按应交物业费的80%支付费用,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业主因房屋漏水自行维修产生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明确义务边界, 破解“服务差—拒交费”恶性循环” 物业公司“协调维修义务”不是“口头承诺”,需有实质行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协调维修义务”,并非“受理报修即完成义务”,而需包含“对接责任方(如开发商、维保单位)、跟进维修进度、向业主反馈结果”等全流程实质行动。 若仅以“已上报”“待处理”搪塞业主,又未留存书面协调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将因“举证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维权需“有理有据”,拒绝“以拒交物业费对抗一切”。若物业已履行大部分义务,仅存在局部瑕疵,业主仍需交纳合理比例的物业费,避免因“恶意拖欠”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同时提示,若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应先行固定相关证据,直接向开发商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以拖欠物业费抵扣损失的行为并非合法的维权途径,不仅无法解决房屋质量争议,还可能使自身陷入违约风险,导致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