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那些事,你问我答!
关于物业费,你是不是藏着不少困惑?空房为啥要交物业费?交了费却没享到对应服务该咋办?对物业不满能直接拒交吗?别纠结!广南法院整理了这份超贴心的物业费问答小指南,针对大家最关心的核心疑问,用通俗的解读+明确的法律依据帮你逐一厘清,让你缴费明明白白、维权有理有据。快跟着我们一起解锁答案吧~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答: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而非单个房屋,即使您的房屋空着,但整个小区的维护、清洁、安保仍在进行,因此只要交房后即便您未入住,您也需缴纳物业费。具体约定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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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亲爱的业主,您先别急!物业费对应的服务项目与标准,主要写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它就像是小区的“使用说明书”。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洁、绿化、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等服务。
如果您觉得服务“缩水”,可以:
1.先对照合同:看看合同中具体是怎么承诺的;
2.沟通与取证:向物业公司理性提出,并注意保留照片、记录等证据;
3.寻求解决: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也可向物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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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个风险较高的“大招”,请谨慎使用!
除非物业公司根本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且您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否则单纯因对部分服务不满(如绿化不够好、个别保安态度差)而拒交全部物业费,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您可能面临被起诉、需补交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对此,更有效的做法是:
1.收集证据:拍照、录像记录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地方
2.理性沟通:书面向物业公司正式提出整改要求
3.依法维权:若物业不改进,可向业委会反映,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共同决定”权:根据法定程序,可以共同决定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团结的力量,远大于个体的抵制。如协商不成,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但请注意——“服务不完美”≠“可以不交费”,只有物业公司根本性违约时,法院才会支持减免部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