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被法院驳回

2026-01-02 14:05:32 admin


一个案例胜过客服催费百次


刚刚获悉的全新案例
业主用网传的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
1.未与物业签订合同
2.物业人员配备减少
3.物业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
4.收物业费不开发票,偷税漏税
5.物业服务不到位...
都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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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中建锦绣文城小区物业,因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将其中一名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在听取双方辩护后,做出如下判决:

双方签订的《中建锦绣文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业主)辩称:
1.原告(小区物业)非法入驻小区,未与被告签订合同,前期物业合同对被告无效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提出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五星服务人员和实际人员配备严重不符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被告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等、原告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开发票偷税漏税、原告偷盗业主大会选票阻碍业委会成立等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均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4.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
本院认为,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的特征,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实际欠付此期间的住宅物业服务费10801.18元,其中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6130.4元、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为4670.78元。

原告主张按10800.78元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北中海海惠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800.78元

如果该业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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