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地下车位,要交车位服务费吗?
先说答案:要交
基本案情 赣州某物业公司为全南县A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于2021年3月入驻该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 该公司于2024年撤场,由新的物业公司入驻进行管理。业主成某(化名)购买了该小区A号车位。 期间,赣州某物业公司作为乙方与成某作为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标准车位服务费为地下车位60元/月.辆,地面车位90元/月.辆;甲方购置、租赁或开发商附赠给甲方的车位,甲方应自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购房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全额交纳车位服务费。 入住后,成某以“管理权限存在争议、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车位服务费。 赣州某物业公司(原告)将成某(被告)诉至全南法院,请求判令成某支付所欠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另查,成某未缴纳车位服务费,赣州某物业公司以微信、信息等方式向成某追偿过,并在其小区宣传栏处张贴公告,告知该小区所有欠缴的业主欠缴事宜。 该小区部分业主已按地下车位60元/月.辆,地面车位90元/月.辆的标准交纳了车位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资质,在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有权向物业服务区域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原告公司与被告成某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为地下室A号车位业主,其应按地下车位60元/月.辆的标准向原告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对被告拒交车位管理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车位物业服务费204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某向原告赣州某物业公司支付所欠某小区地下室A号车位的物业服务费2040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成某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