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答复:小区内供水设施产权、维护更新责任如何划分?
2026-01-19 09:15:05
admin
2025年9月30日网友(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方舟)问:
小区建设时,自来水公司将供水设施敷设至小区总表,小区内供水设施由开发企业建设,自来水公司一直按照小区总表收取水费,总表在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名下。此种情况下,请问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也就是总表后业主分表前的供水设施)产权归谁所有?目前我省、市未对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小区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供水设施属于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经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供水设施可以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运行成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41号)明确,进一步理顺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加压调蓄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并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费用应由用户公平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