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撤场,解聘某员工:赔偿18万,支付加班费近6万

2026-03-03 14:59:5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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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撤场而失去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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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张某某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空调机房运行维护工作,2013年1月双方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年1月,因张某某任职的服务项目撤场该物业服务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为其安排新工作岗位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依法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经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长期被公司安排加班,相关加班时长由项目部记录为存休,至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时,其尚有163.5天存休未予安排休息


张某某就此主张加班费,遭物业服务公司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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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张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段律师接受指派后,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指导张某某全面收集、规范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实际调整仲裁请求


经多方努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10年7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7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未支持加班费主张



后张某某就加班费争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仍由段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2025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张某某加班费58465元的诉讼请求。


至此,张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得到司法支持,其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维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系物业服务项目撤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相关规定,该情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状况、导致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

而物业服务项目撤场属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常见经营情形,具有可预见性,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项目撤场后,应依法依规为员工作出合理安置,可采取调整至其他项目工作、安排待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处理。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合法安置措施,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另一关键问题,系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存休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某提交的2024年5月19日休假申请单,明确载明截至该日其剩余存休163.5天,该申请单加盖有项目部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依法应予采信。

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支持张某某的加班费主张,于法有据、于理相符

来源: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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