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个人有权要求分配小区公共收益吗?

2026-05-06 08:39:27 admin


先说答案:

小区公共收益

因其归全体业主共有,

处分权在全体业主,

业主个人无权单独主张

分配共有部分收益




 【基本案情】
王某系宜兴市丁蜀镇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公共水电分摊费:0.4元/平方/月(独立建账,依实分摊);
电梯使用费:0.4元/平方/月(独立建账,依实分摊);
分摊原则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确定。
公共能耗费及电梯使用费按年交纳,实行包干使用。

2024年1月,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收支情况报告(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支情况)。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为41549.45元;
电梯运行费收入317828.2元,支出329975.09元;
公共水电分摊费收入317828.2元,支出267529.15元,结余50299.05元。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应退还其公共收益、电梯维护费用273.5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206.5元等,故提出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取得使用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在业主未依照法定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分配方案,且未对相应业主进行授权的情况下,单个业主无权主张分配小区共有部分收益

另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共能耗费及电梯使用费按年交纳,实行包干使用,物业公司据此主张盈亏自动结转计入下一年度,符合“包干使用”的合同约定,不损害业主利益。

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小区物业服务费用通常有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的对价,即狭义的物业费
另一部分则是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能耗费用及电梯使用费,该部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纳,向业主预收


对于公共区域水电能耗及电梯使用费,预收后如何决算则要结合具体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定。如本案小区约定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后用于小区公共区域运行和电梯维护,自负盈亏,业主不得以存在盈余为由要求退款

对于公共收益,因其归全体业主共有,处分权在全体业主,业主个人无权单独主张分配共有部分收益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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