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小区两株香樟,一业主被罚1.2万元
2026-07-28 08:53:58
admin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擅自砍伐树木案件,一名业主因私自砍伐小区香樟树,被处以12000元行政处罚。
经查,2026年4月16日8时许,该业主在绿色港湾C1地块住宅区内,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两株香樟树,一株地径约35公分、一株地径约38公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询问笔录及林业部门移交材料等证据,固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执法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城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四)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
(五)在花坛和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的;
(六)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的;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的;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设施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