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
3月9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
“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
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
不构成侵权”

因物业清理楼道杂物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例

案例一 广西南宁某小区业主刘某,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区域堆放私人物品。 2024年7月,物业公司张贴通知,指出刘某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清理,逾期将视为无主物处理。 因刘某未履约,物业安排人员回收物品。 刘某发现物品遗失报警,物业随后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但刘某以缺失为由拒收,导致物品被拉回回收站。 刘某遂起诉物业索赔12419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且在事后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25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的王大爷,自退休后常常在小区内外收捡废品杂物,并将这些杂物统一堆放至楼道内,周围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业反映投诉,但收效甚微。 2025年3月5日,王大爷回家时发现自己堆放的杂物不翼而飞,经核实,是物业当天进行了清理。 一气之下,王大爷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废品杂物堆放至楼梯间,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并且其堆放的废品杂物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电梯内张贴了《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在业主群内发送相应通知,并上门向王大爷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内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 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 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请。 划重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是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楼道是生命通道 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灾风险 温馨提示您 切勿在楼道、楼梯间 以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