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

2026-07-28 08:56:34 admin


3月9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

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消防安全

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

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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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清理楼道杂物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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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西南宁某小区业主刘某,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区域堆放私人物品

2024年7月,物业公司张贴通知,指出刘某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清理,逾期将视为无主物处理。

因刘某未履约,物业安排人员回收物品。

刘某发现物品遗失报警,物业随后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但刘某以缺失为由拒收,导致物品被拉回回收站

刘某遂起诉物业索赔12419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且在事后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例二

2025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的王大爷,自退休后常常在小区内外收捡废品杂物将这些杂物统一堆放至楼道内周围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业反映投诉,但收效甚微。

2025年3月5日,王大爷回家时发现自己堆放的杂物不翼而飞,经核实,是物业当天进行了清理。

一气之下,王大爷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废品杂物堆放至楼梯间,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并且其堆放的废品杂物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电梯内张贴了《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在业主群内发送相应通知,并上门向王大爷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内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

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

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请。


划重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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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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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是生命通道

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灾风险


温馨提示您

切勿在楼道楼梯间

以及地下室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主动让出生命通道
共同守住安全底线

来源: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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