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物业费打七折,并用公共收益抵扣,被判足额缴纳
2025-11-19 14:57:10
admin
陈某购买了株洲市荷塘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面积90平方米。2010年7月,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标准与该物业公司此前和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委托合同一致,其房屋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5元。2014年,小区在当地社区等部门组织和指导下,就物业费上调事宜召开了业主表决大会,物业费上调至每平方米每月0.8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欠缴的物业费。2.她不同意物业费涨价,主张业主表决大会程序不合法,物业公司无权擅自调整收费标准;3.她主张物业公司占用了小区公共收益,要求用该部分收益抵扣自己的物业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购房后,物业公司又与陈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小区公共收益是否应向业主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属于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处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未经全体业主决定,被告无权要求以小区公共收益抵扣个别业主的物业费。因此,陈某无权要求以公共收益抵扣。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足额支付物业费6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