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取消刷卡门禁,只能人脸识别开门,合规吗?

2025-11-19 15:27:54 admin


2025年11月6日,

四川高院、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第二批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首批涉物业纠纷治理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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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同意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验证方式

——江某诉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业委会为提升小区智慧化管理水平、增强小区安全保障,在该小区前、后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交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此后,该小区业主进入前门或出入后门只能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开门。


该小区业主江某认为将人脸信息录入小区门禁系统或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故拒绝录入。


后因门禁系统限制,江某进出小区或是请求保安开门,或是跟随其他业主,极为不便。


与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江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物业公司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消除限制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小区为安全管理设置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目的合法。



但在业主明确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侵害了业主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决定权,对业主出入小区造成障碍。


在此前提下,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提供刷卡等合理替代验证方式保障通行。


经审判人员释法明理,某物业公司已通过增设刷卡按键等替代验证方式保障业主正常通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再对江某构成妨害,故审理法院对江某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消除限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但物业服务人及其他建筑管理人在积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应注意不得侵害业主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所享有的知情权、决定权等合法权益。


能够通过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要求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四、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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