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
一、“物业服务”不是“物业管理”
在《民法典》中搜索“物业”二字,“物业”似乎并不是单独的一个词汇,不是单独的一个概念,而是跟“服务人”“企业”“合同”“费”连在一起使用的一个词汇。
从《民法典》中,可以知道,“物业服务”是一个语义词,这表明,“物业服务”属于服务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即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签署合同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因此业主需缴纳“物业费”。由于“物业”并不是一个单独语义词,那么“物业费”,准确的说,应当是“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中物业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可知,“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此条款中,提及“物业的使用性质”,这里“物业”成为《民法典》唯一的单独语义词,但也看不出“物业”到底指的是什么)
物业服务不包括什么内容?从《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服务,不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是由供电局、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通信公司等单位负责,并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上述相关条款,综合总结一下,可以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是:
1.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2.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3.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共计3部分服务内容。
三、物业服务实际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
再来逐条分析物业服务的三部分内容,看看物业服务到底能提供哪些服务内容?
先说第三部分: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如何采取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关于“人身与财产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明确了人身安全的保障内容。
人身权保障涵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明确禁止侵害行为。
关于“财产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中明确了财产安全的保障内容
财产权保障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等,规定私人的合法储蓄、投资、不动产等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破坏。
在日常生活中,这些内容是如何得到物业服务人提供这些保障的?物业服务人提供得了吗?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不是物业服务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了的人身、财产安全,却是有的物业公司不择手段侵犯业主共有利益,赤裸裸威胁业主的人身安全!
再说第二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服务性企业,维护住宅小区内的基本秩序,那么居民委员会做什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还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来维护什么秩序?
最后说说第一部分: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既然是业主共有部分,那么这业主共有部分的产权绝对不是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无权经营、管理和处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才是真正有权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的,用得着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来经营管理吗(除非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如果业主共有部分没有可以经营管理的事项,这一条就是空话。
经过分析,物业服务只能提供第一部分内容,即维修、养护、清洁、绿化业主共有部分。
维修什么?养护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服务,不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是由供电局、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通信公司等单位负责,并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那么,物业服务维修什么?养护什么呢?也没有说清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是小区里最主要的需要维修维护的内容,是由上述单位负责的,物业服务人不负责这些,那么需要维修维护的业主共有部分还有什么呢?
还有电梯维护维修,但是,电梯的维护维修是由专业的具备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来负责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人维护维修的业主共有部分即便有,也是十分少的内容了,比如路灯的维修,这是很少的,不可能经常、每天都要维修路灯啊。
物业服务到底做了哪些服务呢?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不妨把你的物业服务列个清单,每个月,每季度,每年一份,让业主知晓物业服务的“重要性”。
物业服务的内容是主要是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清洁和绿化,那么物业费为什么按照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呢?下面这个视频说的很有道理:
广大的业主居民们,物业费按照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您觉得合理吗?是不是应该请物价局开展物业费价格听证会了呢!欢迎各位读者留作者提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修改于2025年4月19日2025年物业费减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