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监控查看申请表)

2026-02-27 09:27:42 admin

小区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查看调取、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监控室的管理和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章 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四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遵循合法合规、保护隐私、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的同意。

第五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数量及采集内容等信息应明确并公示,确保业主对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第六条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 监控查看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监控录像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不允许随意查看。非国家机关部门依职权查看的情况下,仅供本小区业主(或业主授权的租客)查看,并且仅在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及安全事宜时,提供相应时间段相应区域的监控查看。但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说明查看原因、目的、时段和范围等信息

第八条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且不侵犯其他业主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人陪同业主查看监控录像,并做好相关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1)业主或租客在物业管理处的工作时间,带好产证和身份证租客还需要租赁合同)前往物业管理处申请。
2)物业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同意的提供制式申请表,由业主填写,办理人员签字。
3)业主或租客持签字后的申请表前往监控室先登记,由监控室值班人员按要求操作。
4)为保护业主隐私,查看监控过程中禁止拍照和录像。如需要拷贝相关影像资料应取得公安机关授权。
5)非工作时间因紧急情况需申请查看监控的应由公安机关授权。

第九条 在法律诉讼或公安机关办案需要时,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调取监控录像。但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只能由指定的机关或人员进行调取。


第四章 监控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监控录像的查看管理规定,在查看监控时,应注意保护其他业主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对每次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同时,应将查看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或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能够熟练操作监控设备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非监控室人员进入需经管理员同意。
2)监控室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4)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5)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
6)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室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第五章 监控设备的维护与安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采取措施防止设备被非法入侵或篡改。

第十四条 监控设备应安装在安全、稳定的位置,避免被人为破坏或盗窃。对于重要区域的监控设备,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调取监控录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果因工作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业主隐私泄露,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控查看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业主     租客


申请人楼室号:         联系电话:      

监控时段:         申请时间:      

查看监控的事由:      

本人承诺本次查看监控仅限以上所载事由,不作其他非法用途,不侵犯其他业主隐私。

申请人签字:

物业管理处办理人员签字:

本申请表无管理处章则无效。


物业管理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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