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被罚26万元

2026-05-06 09:14:07 admin


2024年8月,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住建局移送案件,对XX小区业主李X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业主李X以其住宅地下室渗水为由,擅自将其住宅西侧的绿化景观水池拆除,并通过建设围栏、硬化场地等形式,占用332.23平方米绿化用地
调查过程中,李X辩称其上述改造行为经过业主委员会公示并不违法
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李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75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

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对李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退还占用的332.23平方米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罚款人民币265784元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

小区公共绿化用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其规划用途受城市规划强制性约束,业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绿化用地进行日常管理,但涉及改变绿地用途、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南通城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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