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被罚26万元
2024年8月,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住建局移送案件,对XX小区业主李X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开展调查。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
来源:南通城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