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高档小区的魏某,一夜家中被盗,损失20余万元。盗窃嫌疑人苏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退赔返还了部分损失。
然而,魏某觉得物业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合同里约定的安保措施并没有得到切实履行。
于是,心中不平的魏某认为退赔金额尚不足以弥补损失,便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8万元赔偿责任。
那么,你觉得物业应该担责吗?
不久前,杨某、温某家中进贼,被盗走46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三部手机。
报案后,两部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成功返还,但一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已被转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杨、温二人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对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因盗窃导致的门窗破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却不这样认为,双方协商未果后,二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你觉得物业应该担责吗?
在案例一中,物业公司在执行安保技防、人防方面均存在瑕疵,物业公司本应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直至业主报警,物业公司才得知小区多个住户被盗。
物业虽不具备完全保证小区业主人身、财产不受任何损害的义务和能力,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降低业主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物业公司存在瑕疵的服务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就业主被盗产生的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该损失20%的部分。
然而,案例二的判决却与案例一不同。
法院认为,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的损失系由犯罪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杨某、温某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在杨某、温某家被盗过程中并不存在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不履行公共安保维护和协助救助报告义务的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对杨某、温某的被盗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发现家中被盗,首先应该做的是报警,由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而物业该不该担责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物业公司做到了合同中约定的定期巡逻等安保义务,并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那么一般情况下物业不应承担业主被盗产生的损失。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如不法行为发生时门卫不在岗、小区门禁长期损坏不维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时不作为不协助,或者发生不法行为时未作出制止或报案等,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的,那么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对于犯罪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