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动用维修资金,业主自行承担消防设备失灵产生的火灾损失

2025-10-29 14:21:52 admin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为重庆某小区业主,2017年其房屋发生火灾。

虽积极扑救,但因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消防栓无水带、无水、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违法行为,致使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经评估,李先生遭受直接损失为玖拾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因此李先生(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火灾中损失扩大,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玖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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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小区的动图


物业公司答辩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1.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加之原告自身处置不当,导致火势蔓延和扩大,故损失与被告无关。

2.被告不是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仅依据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委托履行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3.小区的消防设施早已损坏,因无钱维修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物业公司已经多次依法启动动用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维修消防设施的业主表决工作,因未获得合法的票数没有通过

5.物业公司又向主管部门申请紧急动用大修基金维修消防设施的工作,但在等待审批过程中,就发生了本案的火灾事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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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小区的照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管理和维护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本案中,结合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

1.物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有无过错

本案中,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起火原因为客厅沙发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客厅沙发

无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系被告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被告物业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2.物业公司对火势的蔓延、损失的扩大有无过错

本案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确有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的义务。

依据被告举示的证据材料,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定期对消防系统进行了测试检查

在火灾发生之前,被告已就消防设备设施老化、消防管网等存在的问题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整改,上门征求业主意见
在部分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及时依照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就消防设施整改事宜多次联系业主委员会,均因维修资金无法启动而搁置。

火灾发生时,虽然室内消防栓存在无水的情况,以至于未能及时扑灭火情,但被告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义务

在火灾发生后被告积极扑救,配合灭火,故被告对此并无过错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忠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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